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請本會提醒會員代理當事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可參酌以下事項:
一、 本院因應司法院於1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各項規定,更新聲請強制執行狀例稿,下載點:
新竹地方法院網站(http://scd.judicial.gov.tw→書狀範例→3.民執書狀→17、18)
二、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聲請強制執行案件,計算執行標的金額時,請依修法後規定(即併計聲請執行之本金、孳息、違約金總價額)計算之,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規定繳納執行費用。
可參考:司法院辦案小工具(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MAINPAGE.htm)→民事→利息及違約金試算→司法規費計算→友善列印
或→EXCEL專區→利息與本金合併徵收執行費
三、請依本處函文記載期限,提出債權計算書及相關收據、資料。
(一) 前案支出之執行費用已記載於執行名義上(如認前案有漏載,請自行先向前案法院聲請更正後始得陳報),請勿檢附前案支出收據於本件重複聲請。
(二) 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限於提出之執行名義已載明確定數額者。
(三) 若行使抵押債權或優先債權,請註明。
(四) 債權計算書例稿下載點:
新竹地方法院網站(http://scd.judicial.gov.tw)→書狀範例→3.民執書狀→21、22)
四、若聲請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請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按款參考要
點」要點填具「匯款入帳聲請書」
(一) 陳報之匯款帳戶,以該案受款人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代理人陳報匯款帳戶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二) 匯款入帳聲請書下載點,陳報時請提供聲請書及證件一式二份
新竹地方法院網站(http://scd.judicial.gov.tw)→書狀範例→3.民執書狀→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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