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廿四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 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提昇律師專業素養,建立定期在職進修制度,本會會員宜儘量參加本會舉辦之在職進修課程或國內外其他相關機構舉辦之進修課程。
第三條 本會每年應舉辦二次以上之在職進修課程,其時間、課程內容及講師之聘任等事宜,由會員在職進修委員會統籌規劃辦理。
第四條 為鼓勵會員參與在職進修課程,本會得酌贈六法全書或該次進修之相關書籍或其他禮品予參與進修之會員。贈品之價值與數量,由會員在職進修委員會簽由理事長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 本會舉辦在職進修活動,得向會員酌收費用
第六條 本會應列冊記錄各會員參加在職進修之情況,就參與在職進修課程之名稱、日期、時數詳予記載。會員得申請本會出具在職進修證明書。
第七條 本會得發給會員終身學習護照,供會員隨時記錄進修狀況及由舉辦之機構驗證。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