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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律師公會會員福利措施實施辦法
 
 
 

新竹律師公會會員福利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廿四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第廿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第二條第五款規定。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廿六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通過修改第二條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廿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增訂第二條之一及修改第二條第九款規定。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第廿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廿七屆第二次理事會會議通過修改第二條之一規定。

民國一O五年三月五日第廿九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三條規定。

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第一條規定。

民國一O九年一月二十日第三十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全文並追溯自109年1月1日實施。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辦理。

第二條 會員福利措施實施事項如左:

一、會員結婚,致贈賀禮新台幣﹝以下同﹞參仟陸佰元,以一次為限,會員或其配偶生育者致贈賀禮貳仟元。

二、會員之子女結婚時,致贈賀禮貳仟元。

三、會員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國內外旅遊,補助方式如下:入會〔以下同〕未滿二年者補助貳仟元;二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補助參仟元;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補助肆仟元;二十年以上者補助伍仟元。受補助會員年資之計算計至旅遊發生日止。

四、會員請領前三項補助款前應先繳清當年度之經常費,已免繳經常費之會員,不得領取前項旅遊補助。會員若於請領前三項補助款後當年度退會者,應將補助款退還。

五、會員年滿七十歲以上,且入會達三十年以上者,每年於重陽節時,致贈禮金貳仟元。

六、會員因傷病住院時,致贈慰問金貳仟元。

七、會員亡故時,致送奠儀壹萬元及雙層花籃壹對﹝價值以貳仟伍佰元以內為限﹞。

八、會員之配偶及父、母、子、女亡故時,致送雙層花籃壹對﹝價值以貳仟伍佰元以內為限﹞。

第三條  前條第一、二、六、七款之會員福利,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但第六款之會員福利,則自出院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

第四條 會員積欠經常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不適用第二條之實施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經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訂

         定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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