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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場地使用要點
第一條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簡稱本會),為有效利用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成功十六街37號會館內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使用場地:
(一)編號A即本會會館二樓後方小型3人會議室。
(二)編號B即本會會館三樓25人會議室。
(三)編號C即本會會館四樓45人教室。
(四)上開編號A、B、C場地專供會議、學術、慶典、集會、社團活動之用。
(五)申請使用標的包含編號B會議室、編號C教室內之各項投影、擴音、桌椅等設備。 
第三條  審核小組之成立:本會由現任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監事一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管理場地及審核使用等事宜。
第四條  使用順序:
(一)本會召開常設會議、舉辦各類課程、來賓參訪、演講及相關會議、活動,最優先使用。
(二)本會所屬之社團召開會議、舉辦各類課程、來賓參訪、演講及相關會議、活動,次優先使用。
(三)本會之一般會員、特別會員及具律師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使用場地,但是否開放使用,本會審核小組有最後決定權。 
(四)一般民眾、機關、公司、行號舉辦法治、教育、課程等活動,需使用編號B、C場地,得經本會審核小組決定是否開放使用。
第五條  使用時段:
(一)編號A場地:星期一~五之上午9:00~12:00,及下午14:00~17:00。
(二)編號B、C場地:星期一~六之上午9:00~12:00,及下午14:00~17:00,及晚上18:00~21:00。
(三)本會舉行常設會議、舉辦各類課程、來賓參訪、演講及相關會議、活動,亦得於星期日之上午及下午使用場地。
第六條  清潔費及保證金之收取、退還:
(一)編號A場地:每小時收取清潔費新台幣(下同)600元,預納保證金600元。
(二)編號B場地:平日時間,每時段收取5,000元,假日或晚間,每時段收取8,000元,預納保證金3,000元。 
(三)編號C場地:平日時間,每時段收取7,000元,假日或晚間,每時段收取10,000元,預納保證金6,000元。
(四)申請人應於收受本會審核通過之通知後三日內繳納清潔費及保證金,否則本會不提供使用。
(五)使用場地結束後,申請人應負責將場地清潔及復原完畢,並會同本會工作人員會勘設備、場地,經確認相關設備無損,且無逾時情形後,於活動結束後七個工作天內無息退還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賠償、抵扣,申請人應另行賠償。
(六)申請人若使用逾時,應依逾時之比例加收清潔費,並於保證金中扣除,若有不足,應另行繳納清潔費。
(七)本會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使用場地時,以九折收取清潔費。
第七條  申請使用程序及保證金預納
(一)就編號A、B、C場地,審核小組應設置使用時間表。
(二)本會使用場地時,須預先向審核小組申請,並登記於時間表,最優先順位使用。免納清潔費、保證金。
(三)本會所屬社團使用場地,次優先順位使用,應於使用前7日提出申請(如社團需定期使用場地,得每二個月申請一次),惟須經本會審核小組通過。免納清潔費,但應預繳保證金。
(四)本會之一般會員、特別會員及具律師資格者,亦得向本會申請使用場地,但本會審核小組得決定是否開放使用。 
(五)民眾、機關、公司、行號若有舉辦法治、教育活動,有使用編號B、C場地之必要時,經本會審核小組決定後,亦得使用場地。
第八條  其他規定
(一)申請經核准後,申請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變更活動內容,否則一經查證屬實,本會得立即停止使用,沒收保證金,且不退還清潔費。
(二)使用場地舉辦活動,應保持適當音量,不得喧嘩,以免影響他人安寧。
(三)使用場地不得從事違禁或危險事情,亦不得違背任何法令。
(四)使用場地內嚴禁吸煙及攜帶飲料或食物進入,違者沒收,並沒收保證金。使用場地如損及相關設施器材、污損地毯、物品、設備等,申請人須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
第九條 經費收入:場地使用收取之清潔費,應做本會會館維護、管理之必要、有益費用,並應提撥一定金額做人員勞務費(含人事費、加班費、工讀金或委外服務費)。
第十條 本收費要點經理監事會議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一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一屆第十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全文並自109年7月2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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