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律師申請跨區執業須知
一、 非本會一般會員、特別會員,且已加入他律師公會為一般會員之
律師,如欲於新竹區域執業,應申請跨區執業。
二、 律師首次申請於新竹區域跨區執業,應向本會提出「跨區執業服
務登記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暨同意
書」正本;再次申請跨區執業者,應向本會提出「再次跨區執業
申請書」正本。辦理方式如下:
1、 現場辦理:請至本會位於新竹地方法院內之律師休息室(新竹縣竹
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一樓)辦理。
2、 郵寄辦理:請將申請表單郵寄至本會會址(302新竹縣竹北市成功
16街8號1樓)。
3、 先傳真後郵寄:如律師急需於新竹區域執業,得先將申請表單傳真
至本會(傳真號碼:(03)6578111),傳真後請盡快於上班期間來
電確認,並將申請表單正本郵寄至本會以完成申請。
三、 本會跨區執業服務費為每月300元,不足一月以一月計算。為便於
本會作業,請律師於申請跨區執業時預繳一年跨區執業服務費
3,600元,在律師提前申請停止跨區執業時,本會將退還溢繳之服
務費。服務費繳費帳戶:
台中銀行竹北分行(代號053)
戶名: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帳號:131-22-0007656
四、 律師如欲停止跨區執業,應主動向本會提出「停止跨區執業申請
書」正本,得親至本會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辦理,並以「停止跨區
執業申請書」正本送達本會為生效日。在律師主動提出停止跨區
執業之申請前,仍應按月繳交跨區執業服務費。
五、 請律師特別注意:依據律師法第139條規定,於全國律師聯合會之
章程就律師於全國或跨區執業之相關事項規定生效前申請於本會
跨區執業者,應按月繳納跨區執業服務費新臺幣3百元。未依法繳
納跨區執業服務費者,經本會定期催告後,仍未於催告期限內繳
納應繳納服務費,本會得視違反情節,課予未繳納服務費十倍以
下之滯納金。 |